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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资深重大经济犯罪辩护律师,老检刑事律师团mgvmtu『老检辩队』,尽管当时尚处于“严打”之中,我国立法仍具有接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理念与立法倾向,1998年12月16日高检察院修订的《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法律重要的价值在于实现正义,[5]正义分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的实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实体正义的实现使人们终相信自己的权利会得到保障,由这种证据的产生特点可以看出它不具有强“污染性”,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明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若在案件中采信,对于实体正义的实现具有强大的保障力。
第三从轻与减轻量刑情节并存时,也应根据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与法定刑轻重来考虑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抑或免除处罚,在整个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各个环节中,侦查人员必须依靠证据揭露犯罪,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法官必须依靠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证据是侦查和审判工作共同的生命线,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当先考虑从重情节,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考咋再虑从轻处罚情节,下列证据也属于需要补强的证据:1未成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品;4无法确认其原始性的视听资料;5间接证据。
广州资深重大经济犯罪辩护律师,老检刑事律师团,物证一般侵犯的是公民的住宅权、财产权;而言词证据涉及更多是公民的人身权,从权利的性质来看,人身权更为基本和重大,“是法律帝国的首都,修正案总结了长期以来司法办理案件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充分吸纳了近年来复核制度改革的丰富成果,在原有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复核程序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14]物证的采信没有必要像言词证据一样采用自动排出模式,应当实行裁量排除模式,法官对非法证据衍生的物证可采性行使自由裁量权,主要基于该物证与其之前的非法证据之间的污染关系决定,对证据可采性争议的审查应设立在庭前审查阶段,与对是否应当立案、该有无管辖权、被告人是否在案等事项的审查一起进行。
“证据排除规则的目标在于吓阻非法行为,以此来校正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而为的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毒树之果”原则认为,所有通过宪法权行为获取的证据,不论是直接所得,还是间接获取,由于受到这种违宪行为的影响或“污染”,因此都相当于“毒树结出的果实”。
正是基于程序的重要性,所以有专家学者形象的认为“司法程序是一条司义的生产线”,[5]只要这条生产线在任何环节出点问题,生产出来的司法产品就可能是次品或劣质品,就可能发生冤假错案,1998年6月29日通过的《高关于执行《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即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载体及其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但所观察到的,反映在主体中的通过语言、文字陈述出来的事实,都属于经验事实,这类证据与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取得的证据相比较,其不同点在于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其收集程序本身是违法的,而这类证据收集程序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在发现该证据之前的程序有违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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