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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023-06-30 12:50:26
广州市天河区企业刑事律师,广东重大疑难刑事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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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企业刑事律师,广东重大疑难刑事案律师nytlld『老检刑事律师团』,由此可见,相对于捕诉分离,捕诉合一强化而非弱化了侦查监督,提升了侦查质量,承办检察官只须对后续侦查工作中获得的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即可,从而可以有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也缩减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间,至于有人认为捕诉合一使对案件的审查从两道工序压缩成了一道工序,导致案件质量下降,并可能出现冤假错案,这是一种误解。

与审查批捕不同,审查起诉则是一种单方面的权力运用,依循的是另外一种权力运行机制:首先,主体结构是一种线型结构,即只有公诉检察官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两端;在程序运行上,以公诉检察官的书面审查为主,虽然也会提讯嫌疑人,听取其辩护律师的意见,但显然双方并非对等关系,检察官完全可以依据自己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的认识和判断,单方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不受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的左右。

如果实行“捕诉合一”,那么这种审查逮捕制度也就失去了其正当性根基,[16],相较于捕诉分离,捕诉合一确实具有多种积极的功利性价值:一是承办检察官会认真研究、把握全案的事实、证据,并以起诉的证据标准来审查批捕案件,以保证捕后能够提出起诉,[17]二是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批捕案件时,不只是关注应否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而且会充分关注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及侦查质量,以此为后续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准备条件。

而庭审机制区别于阅览案卷笔录的关键,就在于证人出庭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唯有言词证据的活灵活现,才是诉讼活动在法庭内生成竞技形态的核心因子,[40]如果证人不能出庭,控辩双方只能围绕过往形成的案卷笔录材料展开臆断式的争辩,而案卷笔录材料作为一种典型的传闻证据,其运用不有碍发现事实,也剥夺了作为被告人辩护权应有之意的对质权。

所以,在该体制下,对逮捕的司法审查权只能赋予法官,大陆法系实行“检警一体”制度,接受检察官的或者是检察官的附属官员,除以上正面的功利价值以外,“捕诉合一”还被认为有利于保障而不是妨碍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辩护权的实现,有利于提升检察官的专业化水平,有利于司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等等,由于此种监督权具有判断性、终局性的特征,故应属一种司法性权力,由于此种监督权具有代表而行使的主动性、非终局性的特征,故应属一种行政性权力,首先,捕诉分离究竟有何利弊?在本来意义上,批捕权是一种的司法性权力,批捕程序也是一种的审前程序,因此实行捕诉分离是符合理论逻辑的,其正面意义无需论证。

广州市天河区企业刑事律师,广东重大疑难刑事案律师,同时,这也构成了“对抗主导型”样态与域外对抗制经验的迥异之处,三、“协作主导型”的审后样态,伴随终审裁判的做出,被追诉人要么被交付刑罚执行,要么被判决宣告无罪或被作无罪化处理,特别是在“陈满案”中,高检察的“亮剑”,[61]多少可以映衬出这种发展趋向,即控方将在审后样态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这里也涉及到既判力所需要营造的秩序安定性,一旦终审裁判做出,法的约束力与确定性就施加在获罪的被追诉人身上,以强制手段交付刑罚执行在所难免,对于司法既判力的强调,立足于“已决事实即视为真实”的逻辑前提,[56]目的主要是维护生效裁判的性和稳定性,如果终局裁判屡屡朝令夕改,司法自然难以为外界所信服。

但是对于捕诉合一,学界质疑声很多,而同样来自检察办案一线检察官中的反对者也不少,那么捕诉合一究竟利弊如何,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论证,[16]2012年的刑诉法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明确了律师的辩护人身份,从而使律师在侦查环节获得权,并强调检警在批准逮捕、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等程序中对律师意见的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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